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卜少军,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卞志青,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刘冬梅,女,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连云港维尔利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746875205,住所地东海县驼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卞志青。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少军与被执行人卞志青、刘冬梅、连云港维尔利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卞志青、刘冬梅名下位于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22号楼1单元1201室房产,该房产于2021年6月29日被(2021)苏0706执恢9号案件拍卖处置;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维尔利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海县驼峰乡新区恒通路北侧土地,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卞志青名下苏G8××××号梅赛德斯奔驰汽车,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