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申请执行人:喇文德,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执行人:马元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海县。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喇文德与被执行人马元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0)青252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元琦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77160元,申请执行人喇文德2021年8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1年8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车辆、证券、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2021年9月14日,因被执行人马元琦在省院申请再审阶段,故申请人现向我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现该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4执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员完么多杰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祁更虎

书记员三主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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