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焕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申请人:郑仕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巫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焕东与被告郑仕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焕东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仕波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焕东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郑仕波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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