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舞钢市垭口街道领袖山庄25号楼首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47N7QG18。
负责人:陈国文。
被告:赵某某,住舞钢市。
被告:张某某,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25元,由广东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