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郝某(系张某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郝某与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郝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郝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郝某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