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7月19日对原告刘西祥与被告张在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0911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鲁0911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5行及第19行的“121250元”应为“111250元”;第16行的“32548元”应为“22548元”;第18行的“7647元”应为“10647元”;第19行的“25489.20元”应为“3548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