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杨玉金,男,****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以(2014)德昌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8836.5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川06刑更15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川06刑更26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3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于2021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晓飞、谢永建出庭履行职务,德阳监狱委派冯颖、宋君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杨玉金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认为罪犯杨玉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监督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玉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罚情况统计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玉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玉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