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立民,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何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