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冰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 被告:李雪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冰鑫与被告李雪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李冰鑫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冰鑫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冰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消25元,由原告李冰鑫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学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