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 负责人:陈晖,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熊富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执行人:陈清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熊富云、陈清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熊富云、陈清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类款项合计3658380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熊富云、陈清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熊富云、陈清阳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熊富云、陈清阳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8日、7月15日、8月30日三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熊富云、陈清阳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7月15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未缴存有住房公积金。2021年8月26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熊富云、陈清阳名下共同所有本案已抵押的、坐落于衡东县,该商铺面积过大,其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因此暂时无法处置。8月30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清阳银行存款105790元,该案执行标的尚有3552590元未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熊富云、陈清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表示已知晓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智 审 判 员  乔永强 审 判 员  肖爱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樊应起 书 记 员  陈 倩 校对人:樊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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