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6946506565,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胜利街甲28号。 法定代表人:付永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芹,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兴萍,女,****年**月**日出生,民族不详,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月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