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群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安徽得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后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397962135X。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群立与被告安徽得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戴群立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安徽得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在新世纪砀山汽博城(经济开发区惠民社区)15号楼的141号、142号、143号房屋予以查封,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戴群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保全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安徽得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新世纪砀山汽博城(经济开发区惠民社区)15号楼141号、142号、143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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