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洪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潘光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潘迪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洪艳与被执行人潘光辉、潘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3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艳于2021年2月5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洪艳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5日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给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2月5日、3月27日、4月12日、8月2日和8月18日先后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光辉名下车牌号码为湘F×××××宝马牌汽车一辆,但不知道车辆具体位置无法处置。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潘光辉名下位于岳阳楼区牌办事处岳城居委会,不动产权证号为06××83的房屋,暂无法处置。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该保单已被另案冻结在先,不支持重复冻结。本院已轮后冻结被执行人潘光辉在湖南白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87019元的股权,已轮后冻结被执行人潘迪辉在湖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87019元的股权,已轮后冻结被执行人潘迪辉在岳阳市欣源物质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87019元的股权。于2021年5月29日前往前往花果山置业有限公司了解,被执行人潘光辉、潘迪辉于2019年12月25日参加了由岳阳楼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被执行人潘光辉、潘迪辉、岳阳花果山置业有限公司及债权人多方协调的会议,该会议达成如下决议1、待花果山置业(“正荣府”项目)上报公司同意后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20年12月30日以前金业公司门面未交付给债权人的前提下,配合相关部门用潘光辉、潘迪辉在“正荣府”项目中权益部分处理本案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债务。事后,天津信成泰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岳阳楼区区委政法委员会出具承诺函,承诺如2020年12月30日前未将商铺交付给中亿佰联的债权人,该公司同意在不影响“正荣府”项目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优先从交易对价余额中将与前述债权余额等额的权益按有权机关的指示付款或配合扣划。通过与天津信成泰和商贸有限公司了解到,现该公司已通过仲裁程序裁决该公司已没有被执行人潘迪辉、潘光辉的债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8709元,尚有8870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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