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紫宸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凤祥五里185号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3483KM5P。
法定代表人:黄全礼,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辉,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连聪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紫宸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聪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厦门紫宸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紫宸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紫宸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紫宸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