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于海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刘桂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原告于海金诉被告刘桂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海金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于海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于海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审判员周淑波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刘悦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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