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龙豪,男,汉族,住铜川市新区。

被执行人:陕西易东方养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屈玉明。被执行人:屈玉明,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龙豪与陕西易东方养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屈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陕西易东方养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屈玉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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