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钱文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陈根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文进与被执行人陈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0)粤1823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陈根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250000元给原告钱文进,并应从2020年2月3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钱文进,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陈根华负担。因被执行人陈根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陈根华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根华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根华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根华名下有银行存款19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转为本案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21年4月22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根华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21年4月19日向省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根华在广东省内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于2021年7月1日到被执行人陈根华户籍所在地黎埠镇界滩村委会调查其财产状况,无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6、于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根华限制高消费。
7、于2021年7月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陈根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21年7月2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或找到被执行人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陈根华的财产状况,暂没有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粤1823执4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展业
审判员 陈永清
审判员 黄扬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