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董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少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起诉人向本院递交了起诉人起诉白涛的民事起诉状及其材料。起诉人诉称,四川交投中油能源有限公司的聚友左右加油站更换双层罐及一体化改造工程由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等人建立合伙关系,实际完成该工程投标和施工建设。起诉人按照25%的比例出资,并受被起诉人的安排负责工程现场管理相关工作,被起诉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主要负责与四川信和兴建筑工程公司沟通、负责财务管理核算、负责收款并分配合伙财产等。合伙体完成了工程,起诉人认为合伙财产未分配的金额为1111223.73元,被起诉人应按25%的比例向起诉人分配和支付。起诉人经梳理发现项目费用有29200元未发生,不应计入项目费用,被起诉人应按25%的比例向起诉人分配和返还,但被起诉人拒绝分配、支付和返还上述款项。另外,工程剩余质量保证金130964.94元,被起诉人需在收到后按照25%的比例向起诉人分配和支付。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终止,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分配合伙财产即支付285105.93元;2.判决被起诉人在收到工程质保证金后向起诉人支付32741.23元;3.判令被起诉人以285105.9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向起诉人支付利息;4.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起诉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起诉人主张的合伙关系,是建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之上,故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不在成都市青羊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坚持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董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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