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申请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孟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孟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孟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成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