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文华(漳州市龙文区天宅果蔬加工厂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漳州市龙文区。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龙池建材厂,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
主要负责人:林庆明,厂长。
上述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龙,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漳州市香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蓝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木正,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文华、漳州市龙文区龙池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漳州市香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做了大量的执行工作,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与另案存在交叉,且案情比较复杂,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