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龙坪镇。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8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28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毛朝军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583.00元,执行费1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正宇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某某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