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
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佳凯,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吴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依据北海国际仲裁院(2020)北海仲字第3-2098号裁决书,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3执18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现已执行立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北海国际仲裁院受理申请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一案中,是否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单送达被申请人吴程并告知其享有申请仲裁回避、提供证据、进行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以及仲裁裁决书是否有效送达被申请人吴程,均无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海市国际仲裁院受理案件后,在未确认被申请人吴程是否收悉相关仲裁文书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吴程放弃自己的权利,进行缺席仲裁,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进行答辩的基本程序权利,且未提供裁决书有效送达被申请人吴程的证据,故仲裁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