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艳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五台县。身份证号码:14222319891224****。 被执行人:韩铁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同市职业介绍管理中心南关分中心退休职工。现住大同市惠民西城。身份证号码:14020219570923****。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艳琴与韩铁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韩铁钦在中国银行卡号:601382810100547****上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韩铁钦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韩铁钦在中国银行卡号:601382810100547****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建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