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曼哈顿东湖一号物业会所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4262G。
法定代表人:赵宝库,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雯雯,公司职员。
被告: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贾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