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李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海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文海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文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李文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