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茂盛,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鄂伦春自治旗诺敏护林村委会,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姜茂盛与被告鄂伦春自治旗诺敏护林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姜茂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姜茂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