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树立,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孙军,场长,
委托代理人:芮秀成,吉林盛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海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职工,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于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徐彦志,吉林彦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金树立与被告靖宇县国营镇郊林场、于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树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