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钢花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翠屏街79号626。 法定代表人:神成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志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东南沟居*号,现羁押于泰安监狱,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钢花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在泰安监狱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钢花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被告赵志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济南钢花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8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单位职工,从事销售工作。2014年被告销售原告单位生产的货物单未由将货款交至原告单位,后在原告单位的催促下书写了欠条一份。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欠款,但仍有51万元未能偿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求同前。
被告辩称
被告赵志印辩称,欠款属实,但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计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5月8日,被告赵志印为原告济南钢花锯业有限公司书写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款项58万元。欠条出具后被告偿还了7万元,下欠51万元未能偿还。原告遂于2021年2月18日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本案之间的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故本案的案由应定为合同纠纷。被告赵志印欠原告51万元至今未能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1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故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2月18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志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钢花锯业有限公司5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被告赵志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雪 书 记 员 张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