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有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娟,四川力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补晓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叶有超与被告补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叶有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叶有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