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 被告:邵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及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