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 被告:邵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及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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