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卫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代领执行款项。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民,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琼湖分公司,住所地沅江市。
负责人:罗琳。
被告: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住所地沅江市金田社区日月星城小区对面。
负责人:傅丹。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8、19楼。
负责人:胡湘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化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
负责人:李友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东县,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卫兵与被告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琼湖分公司、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卫兵撤回对长沙宏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汉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肖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