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县x乡x村x组,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增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县x乡x村x组,农民。系杜庆丈夫。
被执行人:吴红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县x镇x村x组,农民。
被执行人:王开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县x镇x村x组,农民,系吴红芳丈夫。
申请执行人杜庆、李增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红芳、王
审理经过
开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830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6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14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等材料,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执行标的。
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起4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查封,该案轮候查封。
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芮城县房地产管理局、芮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006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