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晓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 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 被执行人:王琳娜,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晓军与张伟、王琳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琳娜,保证人陈志琪的工资账户,申请人张晓军同意终结执行结案,待法院定期扣划被执行人工资后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821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王延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翔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