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超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宁芝,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晓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超超与被申请人李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超超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晓飞银行存款24,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晓飞银行存款24,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60元,由申请人孙超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