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延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任俊峰,(小名任改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陈延利与被告任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延利、被告任俊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延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任俊锋偿还借原告陈延利人民币伍万壹仟陆佰捌拾元(51680元)及自2013年11月15日 至判决之日的利息,约人民币83200元,共计约134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任俊锋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 经陈某某手借原告人民币伍万壹仟陆佰捌拾元(51680元)约定利息为2分,并口头约定最迟于2015年底前本息全部还清(有被告借条为证)。此后经陈某某电话上千次、并租车辆到其家催要十多次,被告一直推托拒绝偿还。2019年8月份经陈某某同被告口头协商任俊峰同意从2019年9月起于当月15日前,给原告还人民币1500元。但迟至2019年10月25日被告才给陈某某信合卡打1500元(这应是2019年9月份偿还的)。陈某某已转交给原告。此后陈某某百余次电话联系无果,反将其列入黑名单,拒不接电话。被告年富力强,家中在XX沟XX房五间,窑洞三孔,在茶坊双营小区有一套住宅楼。家中有农用车一台,各种农机具。除种有少量粮食作物外,主要从事小型建筑承包并有基建工具、搅拌机、发电机等,收入可观。但被告耍无赖有钱不还,故此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任俊峰辩称,我不认识原告,只是借陈某某的钱,与原告没有任何经济纠纷,更谈不上给原告打借条,原告现在起诉我是不存在的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任俊峰于2013年之前借案外人陈某某80000元用于做生意,后经被告偿还两次后下余人民币51680元,被告于2013年农历11月15日给案外人陈某某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分。另查明,案外人陈某某给被告借钱时并未告知其款项的来源。2020年8月陈某某私自将被告给其出具的借条交给原告让原告向被告索要该笔借款,但其始终未告知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案外人陈某某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据的行为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被告与原告相互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来龙去脉,案外人陈某某将该笔债权转移给原告时并未告知被告也未征得被告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案外人陈某某转移该笔债权的行为无效。本案原告并不是该笔债权的合法债权人,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陈延利请求被告任俊峰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97元,减半收取1498.5元,由原告陈延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