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211号。 代表人史爱斌,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自祥,蕲阳支行法律部主任。 被告:童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田秋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殷育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田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兴、田秋芬、殷育泉、田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兴、田秋芬、殷育泉、田艳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84元,减半收取计7592元,由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建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