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211号。 代表人史爱斌,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自祥,蕲阳支行法律部主任。 被告:童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田秋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殷育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田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兴、田秋芬、殷育泉、田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兴、田秋芬、殷育泉、田艳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84元,减半收取计7592元,由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