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汉族,个体户,住甘肃省会宁县,住甘肃省会宁县,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曹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住甘肃省会宁县,住甘肃省会宁县。(未到庭)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前后认识。2019年10月27日,被告因急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5000元,被告承诺过完年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接电话,微信不回信息。2021年2月份,被告再次承诺于2021年5月1日偿还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举证
原告陈某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微信聊天截图1份、转账账单2份、微信支付账单明细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查核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微信截图及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前后认识。2019年10月27日,被告因急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5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未写借条,被告口头承诺过完年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绝联系。2021年2月份,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21年5月1日偿还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5000元,有微信聊天截图1份、转账账单2份、微信支付账单明细1份为证,能够证实原、被告成立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应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5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