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孝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海西州,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陈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海西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罗香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董孝德、陈廷与被告罗香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董孝德、陈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孝德、陈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晶晶 书记员 郭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