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芜湖西路与金寨路交口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84980600W。
负责人:孔庆龙,行长。
被执行人:杨明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吴丽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安徽诺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与望江路交口东北角港汇广场B区商业AA-2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525035。
法定代表人:杨明德,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明德、吴丽妹、安徽诺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3执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