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东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许迎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马东东申请执行许迎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821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90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报告财产)、缴费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找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1、本院向修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将查询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3、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基金、证券等开户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信息。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以在外打工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后口头同意分批偿还欠款。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剩余债权167810元及利息未实现,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常永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杜 洁 审 判 员  千 磐 审 判 员  王兴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士杰 书 记 员  王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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