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孙志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现住芜湖市鸠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7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根据(2020)皖0207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孙志留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