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崇百饭店,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DFWGF87。 经营者:辛崇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吉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辛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3ME0517393J。 法定代表人:张可收,社区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崇百饭店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辛庄社区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崇百饭店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崇百饭店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崇百饭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崇百饭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秀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存委 书 记 员 裴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