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安厂九车间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淑斌,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东安实业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朱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朱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1诉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朱某1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朱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晓东 人民陪审员 高 滨 人民陪审员 边玉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