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艾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威海市盛丰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鹿道口村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魏艾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盛丰渔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乳劳人仲案字(2021)第067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艾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威海市盛丰渔具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故乳劳人仲案字(2021)第067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魏艾强关于乳劳人仲案字(2021)第06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朱爱国 审判员 李 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