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申请人)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港区新港大道北段西侧1层。
法定代表人解广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祥、刘阳,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刘国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国兰与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被申请人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2020)豫17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称,一、贵院查封的位于郑州市航空港区已全部出售并交付业主占有使用,不属于异议人财产,已经出售的房产应当排除保全、执行措施。二、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不应采取保全措施。三、查封的房产面积为8000余平方米,价值远超申请人所申请保全的金额。综上,请予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刘国兰与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刘国兰的申请,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0)豫17民初1O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7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据上述裁定和(2020)豫17民初102号民事裁定(申请人为张雅青、焦玉平,保全标的为580万元)、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据上述裁定和(2020)豫17民初104号民事裁定(申请人为张新红,保全标的为3800万元)将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郑州市航空港区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异议称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不应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范围,对其该异议理由不予评判。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异议称查封的房产面积为8000余平方米,价值远超申请人所申请保全的金额的理由,并无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而现在三个保全案件的总标的额为5110万元,本院查封上述房产并不属于明显超出保全标的。同时,因两处房产属不可分割物,故本院予以整体查封的行为并无不当。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异议称查封的房产价值远超申请人所申请保全的金额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争议房产已经出售,不属其财产,故其无权利主张排除保全、执行。如果实际购买争议房产的案外人认为本院的查封行为侵犯了其权利,其可以案外人身份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向本院主张权利。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异议称已经出售的房产应当排除保全、执行措施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的执行行为并无违法或不当,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