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骆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盐城市。 被告:上海花颖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竞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莎,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阳与被告上海花颖堂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阳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骆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骆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泉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茜 书 记 员 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