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骆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盐城市。 被告:上海花颖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竞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莎,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阳与被告上海花颖堂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阳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骆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骆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泉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茜 书 记 员 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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