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原告:盛秋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被告:张国永,男,50岁,汉族,住襄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州、盛秋红诉被告张国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州、盛秋红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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