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州晟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被执行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新宋路西段。

被执行人: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新宋路西段

被执行人:中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国家新干线公路物流港综合服务楼

第三人: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郑州晟宏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中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即。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郑州晟宏广告有限公司与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及债权转让公告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1年5月12日,郑州晟宏广告有限公司与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郑州晟宏广告有限公司依据(2017)豫民再367号民事判决书持有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中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向三被执行人送达债权通知转让并在报纸社会版面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另查明,郑州晟宏广告有限公司在执行系统全国、省、市关联案件中无被保全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转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郑州晟宏广告有限公司与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执行人郑州晟宏广告有限公司书面认可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已享有本案的债权,其作为权利承受人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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