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字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昌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字丰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
审理经过
公司、陈昌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字丰向本院提出对陈昌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对陈昌君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字丰对被告陈昌君撤回起诉。 二、原告陈字丰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殷 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