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安市某某物流货运信息部,住所:高安市 经营者:涂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金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武陟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武陟县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安市某某物流货运信息部与被告金某某、武陟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2020年7月15日,原告高安市某某物流货运信息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高安市某某物流货运信息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高安市某某物流货运信息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红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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